第70章 真理坐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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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知性取决于存在性,乃是由于表达为“能知”的知性其实表达着“能在”的在性——即能知的存在者在多大的程度上能在。
【上述所谓的“知性”乃属广义之用,它姑且涵盖“感性、知性和理性”之全体。】
“能在”的程度越大(譬如“自在”之物),“能知”的程度则越小;反之,“能在”的程度越小(譬如“自为”之物),“能知”的程度则越大。
因为“能知”无非就是对能在之不足(或曰“存在度之不足”)的一种代偿,而随着这种代偿度之增加(或曰“能知程度之递增”),“所知”相应扩展。
于是,“在者”之“知”,与其存在的性质相当。亦即,“知的程度”(“感应度”或“感知度”)与“在的程度”(“存在度”或“生存度”)呈反比相关。 沿用卷一中关于“递弱代偿原理”的图解(参阅第三十四章),可将上述题旨复示于下(亦可称其为“精神坐标”或“真理坐标”):
即:Id=F(Ed)
Ed+Id=Ts
这里提示,“知”是一个被规定的自然演动矢量,它不仅有一个下限的规定——即“知者”自身之存在度的规定;而且有一个上限的规定——即“知者”自身之代偿度的规定;然而这正是知的本原或精神存在的气脉。
以后的讨论均从这里出发并以此为唯一的根据:所知受能知之规定,而能知受能在之规定。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所知的程度表达着能知的程度,能知的程度表达着存在的程度,如此而已。
【马克思曾说,“存在决定意识”,几乎一语道破天机。然而不幸的是,他的哲学观尚停滞在对黑格尔学说与费尔巴哈学说胡乱拼凑的层面上,因此,他所谓的“存在”及其被决定的“意识”不免仅限于文明社会历史的肤浅而狭隘的范畴,结果导致连社会历史的成因亦未能深入阐明的终局(参阅卷三)
(严格说 来,马克思不是一个哲学家,而是一个集经济学和政治学于一体的巨匠,所以把他的学术体系冠以“政治经济学”之名实在是很恰当的,至于用他的眼光看,由配第创立的经济学一开始就是一种“政治算术”,由黑格尔创立的辩证法深藏着某种“革命意识”,则大抵只能表白他的政治情怀,却不能证明经济学或辨证论的学术性格)。
不过“存在决定意识”仍不失为是一句最富于哲学灼见的至理名言,因为在马克思的上述语意中业已暗含着这样的底蕴,即意识之状态首先受制于意识主体的存在状态或反应素质,而不与意识的二元对立格局或反映状态相关,换言之,不是作为“对象”的存在决定着意识,而是作为“主体”的存在决定着意识,说到底,意识的二元格局和反映状态不过是意识载体自身的存在状态的产物而已。
问题在于:怎样才能对其做出哲学性的系统证明?】
本章开宗明义的核心论断——“知性取决于存在性”,以及“能知的知性其实表达着能在的在性”——深刻地将人类的认识能力(从感性到理性)直接锚定在其最根本的存在状态(“存在度”或“能在”程度)之上。这不仅仅是一种认识论的观点,更是一种本体论的奠基,试图说明认识并非独立于存在的纯粹精神活动,而是存在本身在特定演化阶段(通常是“递弱”阶段)的必然属性和表现。
作者提出的“能在程度越大,能知程度越小;反之亦然”这一反比关系,以及“能知无非就是对能在之不足的一种代偿”的论断,深刻地揭示了其理论体系中知识(或广义知性)的根本功能和起源。它颠覆了将知识视为力量或存在优势的传统观念,反而将其视为对存在本身“弱化”或“不足”的一种补偿机制。这意味着,认识能力的不断发展和所知范围的不断扩大,在本体论层面可能恰恰是存在度降低的表征。
通过引入“精神坐标”或“真理坐标图”及相关公式 Id=F(Ed)
和 Ed+Id=Ts
,作者进行了一次极其深刻且大胆的尝试,试图将“知”(能知/代偿度Id)与“在”(存在度/能在Ed)之间的关系进行模型化和某种程度的量化。这不仅为其反比关系提供了更直观的表达,更重要的是,它暗示了这两个看似难以精确衡量的哲学范畴之间,可能存在着某种恒定的、此消彼长的数学(或准数学)对应关系(由Ts
代表的某种总量或守恒律暗示)。
将“知”描述为一个有上下限规定的“自然演动矢量”,下限为“知者自身之存在度”,上限为“知者自身之代偿度”,这深刻地指出了认识活动既有其产生的根基(源于存在度的需求),也有其能力的边界(受限于代偿度的极限)。这种“矢量”提法,不仅强调了“知”的动态性和方向性,更点明了它并非无限或任意,而是被其深刻的本体论条件所框定,是“精神存在的气脉”。
本章明确提出“所知受能知之规定,而能知受能在之规定”作为后续讨论的“唯一根据”,构建了一个清晰的本体论到认识论的决定链条。深刻之处在于,它为看似主观和多变的“所知”(知识内容)找到了一个逐层深入的、最终归于“能在”(存在状态)的客观(在其理论体系内的客观)规定性。这为《物演通论》后续分析更具体的精神现象和知识形态奠定了基础。
作者对马克思“存在决定意识”这一名言的解读和评价极具深刻性。一方面,他高度赞扬其“一语道破天机”的哲学灼见;另一方面,又尖锐批评马克思未能摆脱其时代和学科局限,将其“存在”与“意识”的范畴局限于“文明社会历史的肤浅而狭隘的范畴”。最深刻之处在于,作者将“存在决定意识”的真正底蕴重新阐释为“作为‘主体’的存在决定着意识”,而非“作为‘对象’的存在决定着意识”,并指出意识的二元格局和反映状态本身就是“意识载体自身的存在状态的产物”。这既肯定了命题的根本价值,又将其提升和整合到《物演通论》更宏大的本体论框架下,并指出了对其进行“哲学性的系统证明”的必要性(即本书的任务)。
本章开宗明义的核心论断——“知性取决于存在性”,以及“能知的知性其实表达着能在的在性”——深刻地将人类的认识能力(从感性到理性)直接锚定在其最根本的存在状态(“存在度”或“能在”程度)之上。这不仅仅是一种认识论的观点,更是一种本体论的奠基,试图说明认识并非独立于存在的纯粹精神活动,而是存在本身在特定演化阶段(通常是“递弱”阶段)的必然属性和表现。
作者提出的“能在程度越大,能知程度越小;反之亦然”这一反比关系,以及“能知无非就是对能在之不足的一种代偿”的论断,深刻地揭示了其理论体系中知识(或广义知性)的根本功能和起源。它颠覆了将知识视为力量或存在优势的传统观念,反而将其视为对存在本身“弱化”或“不足”的一种补偿机制。这意味着,认识能力的不断发展和所知范围的不断扩大,在本体论层面可能恰恰是存在度降低的表征。
通过引入“精神坐标”或“真理坐标图”及相关公式 Id=F(Ed)
和 Ed+Id=Ts
,作者进行了一次极其深刻且大胆的尝试,试图将“知”(能知/代偿度Id)与“在”(存在度/能在Ed)之间的关系进行模型化和某种程度的量化。这不仅为其反比关系提供了更直观的表达,更重要的是,它暗示了这两个看似难以精确衡量的哲学范畴之间,可能存在着某种恒定的、此消彼长的数学(或准数学)对应关系(由Ts
代表的某种总量或守恒律暗示)。
将“知”描述为一个有上下限规定的“自然演动矢量”,下限为“知者自身之存在度”,上限为“知者自身之代偿度”,这深刻地指出了认识活动既有其产生的根基(源于存在度的需求),也有其能力的边界(受限于代偿度的极限)。这种“矢量”提法,不仅强调了“知”的动态性和方向性,更点明了它并非无限或任意,而是被其深刻的本体论条件所框定,是“精神存在的气脉”。
本章明确提出“所知受能知之规定,而能知受能在之规定”作为后续讨论的“唯一根据”,构建了一个清晰的本体论到认识论的决定链条。深刻之处在于,它为看似主观和多变的“所知”(知识内容)找到了一个逐层深入的、最终归于“能在”(存在状态)的客观(在其理论体系内的客观)规定性。这为《物演通论》后续分析更具体的精神现象和知识形态奠定了基础。
作者对马克思“存在决定意识”这一名言的解读和评价极具深刻性。一方面,他高度赞扬其“一语道破天机”的哲学灼见;另一方面,又尖锐批评马克思未能摆脱其时代和学科局限,将其“存在”与“意识”的范畴局限于“文明社会历史的肤浅而狭隘的范畴”。最深刻之处在于,作者将“存在决定意识”的真正底蕴重新阐释为“作为‘主体’的存在决定着意识”,而非“作为‘对象’的存在决定着意识”,并指出意识的二元格局和反映状态本身就是“意识载体自身的存在状态的产物”。这既肯定了命题的根本价值,又将其提升和整合到《物演通论》更宏大的本体论框架下,并指出了对其进行“哲学性的系统证明”的必要性(即本书的任务)。
虽然“能知”作为对“能在之不足”的代偿,其反比关系在理论框架内具有一定解释力,但将其视为一种绝对的、普适的定律可能过于简化。在现实中,某些“能知”的增强(如科学认知、技术能力)也可能在特定层面反过来增强个体的“能在”状态(如改善生存条件、延长寿命)。将两者严格置于此消彼长的反比关系中,可能未能充分解释认知与存在之间更复杂、多维度的互动。
“真理坐标图”及其公式 Id=F(Ed)
和 Ed+Id=Ts
,虽然为理论提供了一种看似精确的表达,但其核心变量(存在度Ed、能知/代偿度Id、总体存在性Ts)都缺乏明确的、可客观测量的操作性定义。这使得该模型更像是一种深刻的哲学隐喻或理论建构,而非可以进行严格科学检验的数学模型。其“真理性”更多体现在理论内部的自洽,而非外部的实证。
将“知”的下限规定为“存在度”、上限规定为“代偿度”,这种设定虽然符合其理论逻辑,但其具体依据和形成机制仍需更详细的阐释。为何存在度构成下限(是原始需求还是最低能力基准)?为何代偿度构成上限(是能力极限还是某种平衡态)?这些边界的设定,其哲学论证的严密性以及与经验现实的对应关系,都可能受到质疑。
作者在赞扬马克思“存在决定意识”具有哲学灼见的同时,又批评其理论“胡乱拼凑”、“肤浅狭隘”,并将其重新解读为“作为‘主体’的存在决定着意识”。这种解读和批判,一方面可能未能充分、公允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复杂性和历史贡献(如其对社会结构、经济基础、阶级意识的分析);另一方面,其自身对“主体存在决定意识”的“哲学性系统证明”的承诺,在本章中并未具体展开,仍停留在纲领层面。对马克思的扬弃是否真正超越了马克思,抑或只是将其纳入自身框架的重新表述,值得商榷。
本章多次强调其理论的根本性和唯一正确性(如“唯一的根据”、“一语道破天机”),并指出了对马克思思想进行“哲学性系统证明”的必要性,暗示《物演通论》将完成此任务。然而,在本章乃至已讨论的章节中,许多核心论断(如“能在”与“能知”的反比关系、各项“规定性”的具体来源和机制)仍然更多地依赖于哲学断言和体系内部的逻辑推演,而缺乏充分的、可供外部检验的系统证明或多角度论证。这使得理论虽然深刻,但也带有较强的先验设定和断言色彩。
在强调“主体存在决定意识”时,作者似乎将意识的自主性、创造性置于一个相对被动的、由更深层“存在状态”决定的地位。这与前文对“意识反作用力”的消解一脉相承。这种观点虽然力求彻底的自然主义和本体论统一,但也可能面临如何解释人类意识中强烈的自由意志体验、道德责任以及文化创造的独特性等难题。理论是否为这些现象留下了充分的解释空间,是一个潜在的批判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