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因果论
一、原文
简单而偏于完善的本原因此同时是某种自性不足而又不甘于不足的原存之性质,也就是说,重要之处不在于那个作为“原存”的始基质料是什么,而在于导致原存不能保持为原存的根本因素是什么,这个导致原存不成其为原存的存在性质就是所谓的“存在”(即可以被感知或可以被容纳于观念中的多属性衍存物)之元因,也就是哲学史上久觅而无踪的那个“第一因”。
如前所述,这个“第一因”也就是演成整个存在的唯一因,因为它的特点正像所谓的“神”一样是一个自身永远最显完善的缺憾。
从较为完善之“因”推演出较不完善之“果”,“因”的强大和实在可见一斑。质言之,“因”伟大于“果”,故此足以成就“果”,而无须任何“因”以外之“外因”作为助力。因为那“因”就是存在本身,或者说就是那不足以存在而又不甘于不存在之存在因,而那“果”就是存续之果,即亦是存在本身或不存在就要威胁到前因的自存之代偿。
凡被视为“外因”者,皆由于那视者的狭隘,竟将连续而完整的存在本身或“存在因”(亦即“存在性”或“物自性”)弄的支离破碎。故曰“自因”(或“内因”,而“内因”终不如“自因”一词的用意确切)。
【休谟最早提出,因果联系纯属知觉印象在时空排列上的习惯性误解,即表现为恒常性的前后相随事件之间未必具有客观上的因果主导关系,这是相当精辟的洞见。但休谟没能揭示因果动势的深刻内涵和自然本质,反倒借此索性否认了外部世界的衍存序列,从而使知觉现象本身及其逻辑运动规则全都成了无可追究的人性特质。
透彻地讲,“因”只是一个代偿分化流程,这个分化流程使得后衍依存条件发生不间断的倍增效应,亦即使后衍事物逐步陷入多因素交织的递繁联系和复杂影响之下,结果导致任何局限性的因果分析终于一概不能成立。】
再论之,所谓“自因”,就是存在之所以存在的“自主”态势,也就是存在者“不由自主”地必然趋于递弱发展的“自涵”动因,虽然,仿佛是这个动因造就了相应代偿的某种结果,但那个结果其实仍是同一动因的继续贯彻和自我表现,因而本质上没有“因”与“果”分别。
换言之,不是“因”转化为“果”以及“果”又转化为“因”,而是“因”即为“果”,“果”即为“因”。故此才说,“自因”一词终于又不及“自性”(或“物自性”)一词用意确切。
【所以,一般有“因”必有“果”,但“自因”却无须“自果”的措辞与之相对应。】
基于此,则进而还应纠正一个错误,即通常认为“果”依赖于“因”而存在,“因”则无须依赖于“果”,因为“因”早已是“成熟的果”,其实不然。须知正是由于这个“前因”之不足才导致“后果”来为之代偿,否则既不会有“后果”得以衍生,“前因”亦难能自存。
【一如没有分子的话,则外壳层电子不圆满的原子就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抽象;或者倘若没有社会,则生存性状渐趋残化的生物以及人类势必无可衍存(详见卷三)。所以才有“存在之所以存在”之说,和“不存在就要威胁到前因(即‘前体存在’)”之说。】
斯宾诺莎正是从这个“自因”(causa sui)出发,认定一切存在都是被决定的,或者说是自己决定自己的“必然”,是为“自由”的必然。这个“自己由自己”的“必然”当然成为铁一样的“决定论”,因为自己对自己是无可选择的。即是说,自己作为自己原因的自由正是必然性的规定之所在。
【此项“自由”之概念其实是在谈“必然”之概念,二者本质上属于同一范畴(暂且限于消解康德第四组二律背反命题的狭义而言);与后文中之“能动性自由”、“社会性自由”等涉及康德第三组二律背反命题的概念有所不同,但又有相通之处,相通在由“自由的物理必然”演进为“必然的生物性自由”(消解康德第三组二律背反命题)。】
由无可选择的“自因”导演的“决定论”,说到底,就是在物自性或物的存在性这个最根本的基点上被“决定”。质言之,就是自然存在“决定”让自身继续存在下去这样一个简单的规定。
这就是递弱代偿衍存法则的严峻性所在——一个彻底立足于存在的规律,或自身直接就是存在本身的规律,因而是宰制一切规律的规律。
二、解读
理解《物演通论》第三十章“因果论”,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它如何从“存在本源”的角度重构因果关系;二是它如何将“自因性”或“物自性”作为一个超越经典因果逻辑的解释框架。整章其实是在对传统哲学中“第一因”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试图超越“因果链条”的线性设定,将因果关系理解为一种代偿性展开的连续演化过程,最终指向一种存在自身的“自涵自弱、自驱自存”的基本动力。
以下是对本章的详细解读:
1. “第一因”不是某个造物者,而是“存在自身的不完满”
作者明确拒绝将宇宙的起源归结为某个实体性的“始基质料”,而是指出,重要的不是“什么存在了”,而是“为什么不能保持那种原初的存在”。也就是说,世界不是因为某个东西存在而开始演化的,而是因为那个存在本身不完满、无法自持,才“不得不”进入演化过程。
这个观点非常深刻地打破了古希腊以来“物质-形式”模型或“上帝第一因”的设定。它认为,“第一因”并不是一个完满的创造者,而是一个存在自身的失衡点,一个不甘于不足的内在张力。因果的原点不是“能量”或“结构”,而是“失衡”和“自我代偿”的冲动。
2. 从“自因”到“物自性”——因果不再是线性机制
传统因果观中,“因”生成“果”,再由“果”引出新的“因”,构成链式结构。但《物演通论》在此打破这种线性观,强调:
“因”与“果”不是两个不同的实体,而是一个过程的不同侧面;
“果”不是“因的结果”,而是“因的延续”或“因的自我展开”;
真正的“因”不是来自外部条件,而是存在者自身的“自因性”,即:因果关系是“存在之自我保存”的动态展现。
因此,作者提出“自因”的概念,但又进一步指出,“自因”这一说法还不够深刻,更准确的说法是“物自性”:每一个存在者,都由其自身的不完满推动而代偿出下一阶段的存在。这就构成了一个自洽却不断衰弱的演化链。
3. 否定“外因”概念,强调因果系统的内在连续性
本章对“外因”作了清晰的否定。认为将某种存在的发生归结为“外因作用”,其实是观察者的认知局限造成的误解。在现实中,真正的因果链是连续的、一体的。任何所谓“外因”,只是在认知上割裂了连续存在的“自我演化”过程。
比如,人类认为“阳光导致植物生长”,这是在时间顺序上建立的一种便利解释;但从更深层的存在动力来看,是植物系统本身为了代偿其物质存在的不足,恰好借助了“阳光”这个条件。“阳光”不是它的“外因”,而是植物系统自身存在逻辑的被动实现条件之一。
4. 休谟式怀疑与决定论的调和
作者对休谟的因果怀疑论给予了肯定:休谟认为因果只是经验上的恒常关联,而非可证明的实在关系。这种批判打破了经典物理时代“因果铁律”的迷信。但《物演通论》并未止步于此,而是进一步指出:
休谟忽略了“因果”的本质是代偿机制的展开;
代偿系统的复杂性确实让简单因果分析失效,但这不等于否定了因果性;
因果不是“事物间的力量”,而是存在体系自我维持过程的表现形式。
这样一来,因果观变得既反还原主义(不能简单拆解成“X导致Y”),又不陷入虚无主义(并不是“什么都可能导致什么”),而是构成了一个自我组织、内生动因主导的系统代偿逻辑。
5. “自由”与“必然”的统一视角
本章援引斯宾诺莎的“自因性”观念,指出自由并不是“可以选择的能力”,而是“必然如此的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存在物之所以做出某种“选择”,并不是它拥有外在意义上的意志,而是因为它的存在结构决定它必须如此。这其实是对自由与必然的辩证统一的再诠释。
在这个框架中:
自由 ≠ 任意性;
自由 = 对自身存在结构的必然遵循;
因此,“自由”是内在的,是“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表现,不是“可以做别的”。
这与康德、黑格尔、斯宾诺莎等人的自由观形成呼应,但更强调了自然结构中也存在自由逻辑,而非仅限于道德哲学或人类社会。
6. “果反哺因”——突破传统的单向因果模式
最后一个重要突破,是作者指出传统因果观的问题在于只讲“因导致果”,但忽略了“果对因的回馈”或“因的依赖性”。
例如:
如果没有分子,原子结构中的电子壳层根本无从稳定,电子轨道的构成在分子中才真正实现;
如果没有社会系统的维系,人类个体的心理、生理存在都不可能稳定持续。
也就是说,前体存在不仅导致后继存在成立,后继存在反过来也在反哺其成立条件。这不是简单的循环因果,而是代偿结构的自我维护机制。这种“果对因的补全”视角,打破了“因是主导,果是被动”的线性等级,使因果观更加动态、互构、复杂,符合复杂系统论的现代认知。
总结性理解:
“因果”不是外部事件之间的线性关系,而是存在自身因不完满而展开的自我代偿进程;
所谓“第一因”不是一位上帝式的启动者,而是“存在者无法维持自身”的一种存在动力;
“因”与“果”是同一存在动力在不同阶段的表征,本质上是“物自性的不同演化面向”;
自由与必然、生成与衰败、结构与功能,都是这个“代偿性存在逻辑”的副产品;
因果的真正理解,不在分析“谁导致了谁”,而在揭示存在如何被迫通过自身的不完满推进自身的展开。
因此,《物演通论》的因果观不是一种经验上的事件推理法则,而是一种深层存在结构的自我展开规律,是一种“存在因为不能自足而不得不衍生自身”的持续性张力机制。这不仅重新界定了因果关系本身,也为整部书的“递弱代偿”核心理论提供了最底层的哲学支撑。
三、有何深刻?
《物演通论》第三十章〈因果论〉的深刻性,体现在它从根本上重构了传统哲学、科学、甚至日常经验中对“因果”的理解方式。作者不再满足于把因果关系看作事件之间的前后联系或能量的传递链,而是将“因”与“果”一体化,理解为存在本身的“自我展开”,并借由“自因”、“物自性”、“代偿动力”这组原创性概念,揭示出一种深藏于宇宙之中的自驱结构性必然。以下是其深刻之处的几点展开,每一点都指向一个核心哲学张力:
1. “第一因”不是神或物,而是“原始不完满性”本身
最根本的突破,是作者否定了任何“实体性第一因”的可能(如上帝、奇点、原子等),转而指出,“存在之所以开始展开”,不是因为有什么创造力量启动它,而是因为那个本源存在自身无法自足,带有不可克服的残缺与张力。 这极为深刻地将“起源”从物理或本体论的实体层面,转移到了结构性动力层面,也就是:
宇宙不是因为某物开始存在,而是因为“不能自我维持的存在”不得不走向展开。
这一思路颠覆了古希腊“永恒质料论”与近代“造物主因果论”,建立了一种“动力性本体论”,把“残缺”作为“起源”,极富批判性与原创性。
2. 把因果从“线性关系”转化为“存在内驱的自我代偿”
本章另一个深刻之处在于,它否定了传统“因导致果”的单向线性逻辑,而提出:“因”与“果”是同一个存在过程的不同面向。 不是A导致了B,而是“存在自身的不完满性”需要一个不断展开的“补足机制”,这个补足过程的每一个节点,就是我们所认知的“果”,但实际上它仍是“因”的持续展开。 也就是说:
因不是一锤定音的起点;
果也不是被动等待的结果;
整个过程是一个不断因化的果、不断果化的因,是“物自性”自我生成、自我修复、自我延宕的过程。
这种理解突破了哲学史中康德式的因果理性模型,也超越了经验主义者如休谟那种“习惯关联说”,为因果建构了一种更本源性的解释方式。
3. 提出“自因”概念,深化存在的内在逻辑性
作者借助斯宾诺莎“causa sui(自因)”的概念,但对其进行了哲学深化: 自因不是“我自己决定自己”这么简单,而是**“我因为不能不如此存在,所以不得不如此存在”**。 这从自由意志的角度看,是对“自由”与“必然”的融合性理解; 从自然科学角度看,是对一切系统内部稳定逻辑的本体论表述; 从生命存在角度看,是对“维持自身”与“无法自持”的张力辩证的揭示。
由此,作者展示出一个极为深刻的现象:存在不是因为它能存在,而是因为它“不能不存在”。 也就是说:
正是由于存在不能完满,所以它不得不通过一系列后继代偿让自己继续挂在那里,这种“自我支撑”的努力,就是“因果链”的真正内涵。
4. 果反过来支撑因,打破了传统“果依赖因”的等级结构
传统因果论强调:“因是强者、主动者;果是结果、被动者”。而《物演通论》指出,在自然存在的真实结构中:
“因”其实是某种不完满的状态,它必须依赖“果”来代偿其自身不足;
“果”一旦不生成,“因”也就失去了自身合理性与维持的结构依托;
举例而言,没有社会,人类的生存结构难以稳定;没有分子,原子的结构无法实现闭合; 从而形成了一种非常深刻的反向依赖结构,即:
“因”并非支配“果”,而是仰赖果的出现来保全其自身存在的连续性。
这种观点不但挑战了传统的因果等级观,也反映出一种更为系统化、互构化的存在观,是当代复杂系统理论与哲学思维融合的典范。
5. 最终把因果归结为“存在不得不继续存在”的一种决绝逻辑
最震撼之处,是作者把整个因果链归结为一句话:“自然存在决定让自身继续存在下去。” 这不是一个随意的选择,而是一种无法回避的生存逻辑,是宇宙自我维持、自我展开的唯一方式。 这里,“决定论”不再是“未来被过去钉死”,而是:
存在由于不能圆满,只能靠不断生成新层次来维持旧层次的稳定;
每一个“结果”看似是“果”,其实都是“维持之因”;
这个链条永无终点,因为没有哪个“果”是真正补全了最初的那份缺失。
因而,因果不是规律,是规律的背后那个“存在自己不得不进行的展开运动”。这才是《物演通论》“因果论”最深处的哲学洞见。
结语:
这一章之所以深刻,在于它用一个完全不同于传统形上逻辑的结构,解释了为什么宇宙从不完满中衍生、为何复杂结构不断生成、为何“存在需要因果”、为何“自由其实是必然”。它打破了我们对因果的所有常识想象,让人看到:
“一切存在,不是因为它强,而是因为它弱。” “一切结果,不是因为它自然生成,而是因为必须维系。” “宇宙不是被推动的,而是被无法不动的弱点所拉扯着。”
这种以“弱”为“因”、以“维持”为“果”的因果观,不仅是对自然哲学的突破,也为理解生命、社会、意识和人类的存在提供了全新的解释框架。
四、有何批判?
1. “因果等同于代偿”的重构削弱了因果逻辑的判别力 作者将因果关系整体重构为存在的不完满所驱动的“代偿链”,这虽然具有哲学张力,但也模糊了因果分析的基本功能——即用于分辨、解释、预测现象之间的关联。把一切存在变化都看作“物自性”的延展,就很难保留对具体因果路径的区分力,也会导致“因果无所不在,因果也无所不明”的循环解释。
2. 忽略时间性与方向性导致因果观失去实证基础 经典因果逻辑强调时间的先后性、因的优先地位。而“因即果、果即因”的说法,虽然在哲学上有其辩证美感,却容易抹杀实际系统中时间性秩序的重要性。在科学领域,因果的可检验性往往依赖于清晰的“先—后”模型,本章的高度融合式表述在实践中难以指导因果推演与验证。
3. “果反哺因”虽有启发,但可能混淆依赖关系 作者提出“果亦支撑因”的思路,颠覆传统上下结构,虽有洞见,但在逻辑上容易陷入互依闭环。如果因要靠果来维持、果又因因而生,因果就失去了首尾分明的结构,容易导致概念上互锁互设,形成哲学上的“闭合自洽”而非经验上的“因果推导”。
4. 把休谟式怀疑转为决定论,没有解决自由与必然的张力 虽然作者借斯宾诺莎之“自因”尝试整合自由与必然,但其“自由即无选择的必然”立场,实际上仍是强硬的决定论立场,对康德提出的实践理性中的“自由”问题避而不谈。这种统一虽逻辑严整,但忽视了主体能动性、多重可能性等存在层面的现实经验。
5. 将“存在之弱”为宇宙展开的根因,可能过度单因化 作者将所有演化、生成、变化归结为“存在不完满所致”,虽具解释力,但风险在于将宇宙复杂系统简化为单一内驱因。这忽略了非线性、混沌、涌现等多因动态,也容易在多样性面前陷入解释失效,削弱其对真实世界复杂因果网的解析能力。
6. 哲学概念过度自洽,难以落地于科学方法或经验研究 “自因”“物自性”“代偿链”等概念高度抽象且相互定义,构成一个封闭性哲学系统,缺乏可验证、可反驳的逻辑出口。这使其更像一种形而上的玄思体系,难以对具体自然科学、社会系统的因果分析提供可操作的模型或策略。
总体而言,这一章在哲学高度上进行大胆创新,但在逻辑清晰性、可操作性、时间结构和多因复杂性上仍存在问题,尤其在科学实证领域,其因果观的适用边界有待谨慎评估。
五、作者评价 (Jinspire手写)
这章真的读不懂。
因果是自因,即物自性。
后面就是天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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