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Deepseek读《物演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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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原文
  • 二、解读
  • 1. “真理”的约束条件:超越“认识”与“武断”本身
  • 2. “武断”的本体论基础与“知”“在”的互构关系
  • 3. “知”的基本定义:知者之所知限于在者之所在
  • 4. 存在规定性对“所知”范围与“能知”方式的双重制约
  • 5. 终极制约:“非知”(存在)对“知”(精神/逻辑)的规定
  • 6. “一无所知”的真谛:对“知”本身的无知与苏格拉底的自觉
  • 三、有何深刻
  • 1. 将“真理”的可能性系于对“武断”的约束条件
  • 2. “知”与“在”通过“武断”的深刻互构与限定
  • 3. 对“知”的本体论定义:所知范围与方式皆为存在度的映现
  • 4. “非知”(存在)对“知”(精神/逻辑)的终极制约
  • 5. 澄清“一无所知”的真谛:指向对“知本身”的无知
  • 6. 苏格拉底“无知之知”的深刻共鸣与哲学方向的指引
  • 四、有何批判
  • 1. “真理”依赖于“约束武断的因素”这一提法的模糊性
  • 2. “知者之所知限于在者之所在”可能导向极端相对主义或唯我论
  • 3. 对维特根斯坦、克尔凯郭尔思想的解读服务于自身理论之嫌
  • 4. “非知”对“知”的制约机制与“非逻辑”的性质不明
  • 5. 对“一无所知”的澄清仍面临理论自洽的挑战
  • 6. 对苏格拉底“无知之知”的特定解读可能窄化其原意
  • 7. 循环论证与体系封闭性问题再次凸显
  • 五、作者评价 (Jinspire手写)
  1. 用Deepseek读《物演通论》

第69章 知识的定义

一、原文

倘若认识之路果然基于武断,则“真理”之达成就不可能仅与“认识”相关,而应该更与某种制约着“武断”本身的因素相关。

【从某种意义上讲,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就是对这一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所给出的逻辑学旁证,或者也可以发过来说,正是这一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构成了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得以发生的深在原因。】

换言之,使武断得以武断的前提正在于知者自身的存在本质。

存在使“知”成为“武断”,或使之实现为被赋予了某种代偿度的规定性的“武断”;武断使“知者”成为“在者”,或使之实现为被赋予了某种存在度的规定性的“在者”。

于是,对“知”之本身,开始有了一个基本的定义:即“知者”之所“知”,无非限于“在者”之所“在”。质言之,知者只能获知与自身之存在程度相关的要素;而且只能以与自身之代偿程度相关的方式求取其知。

前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范围或“所知”;【基于此,而不是基于“在逻辑空间中的事实就是世界”〈1.13〉,维特格斯坦用以梳理其“逻辑实证”的“图式论”才能够成立。】

后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方式或“能知”;【基于此,而不是基于个人存在的“纯粹的个别的主观性”,克尔凯郭尔用以对抗笛卡儿的那个反命题“我思故我在”才能够成立。】

一言以蔽之,“所知”与“能知”盖出于知者的存在规定性或曰存在性的度的规定之制约。【即“非知”对“知”的制约,“非逻辑”对“逻辑”的制约,亦即“存在动势”对“精神演化”的制约,尽管这个制约要素并不直接呈现于逻辑之中。(有哥德尔第二定理为证)】

也就是说,“知”不论把自身呈现为“所知”抑或“能知”,都未曾真正显示出知的规定性或知性的本原。

因此,前章之所述,不是说我们一无所知,而是说我们对“知”本身尚一无所知。苏格拉底曾经自谦地宣称,“我知道我一无所知”,大抵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提醒人们应该小心对知的无知。

二、解读

1. “真理”的约束条件:超越“认识”与“武断”本身

本章开篇即提出,如果承认前文所述的“认识之路果然基于武断”,那么“真理”的达成就不可能仅仅与“认识”活动本身相关,而更深层地,必定与某种制约着“武断”之所以能够成为武断(并进而“成全”知识)的背后因素相关。作者在此提及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暗示这种“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即存在对认识的根本性约束)在逻辑学层面也有其旁证。

2. “武断”的本体论基础与“知”“在”的互构关系

作者进一步指出,使“武断”得以成为“武断”(即作为认识的必要起点)的前提,正在于“知者自身的存在本质”。这里揭示了一种深刻的互构关系:

  • 一方面,“存在”(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度”的实在状态)使得“知”成为一种“武断”的活动,或者说,使“知”实现为被赋予了特定“代偿度规定性”的“武断”(即认识的范围和方式是为了补偿其存在弱性)。

  • 另一方面,这种“武断”的认识活动,又反过来使得“知者”成为一个特定的“在者”(具有特定存在形态和位置的个体),或者说,使知者实现为被赋予了特定“存在度规定性”的“在者”。 “知”与“在”在这种“武断”的框架下相互界定、相互成就。

3. “知”的基本定义:知者之所知限于在者之所在

基于上述互构关系,作者给出了关于“知”的一个基本定义:所谓“知者”的“所知”(知道的内容),无非局限于“在者”(知者自身作为存在者)的“所在”(其存在状态和规定性)。具体来说:

  • 知者只能获知那些与**自身的存在程度(或存在度)**相关的要素。

  • 知者也只能以那些与**自身的代偿程度(或代偿方式)**相关的方式去获取其知识。 这意味着知识既非无限,也非纯粹客观,而是深刻地被知者自身的存在状态所限定。

4. 存在规定性对“所知”范围与“能知”方式的双重制约

这个基本定义进一步展开为两个方面,都源于“知者之被规定的在”(即知者作为特定存在物所具有的规定性):

  • 其一,它规定了“知的范围”或“所知”。作者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图式论”(语言图像与事实的对应)之所以能够成立,其深层依据在此(而非维氏所说的“逻辑空间中的事实就是世界”)。

  • 其二,它规定了“知的方式”或“能知”(认识能力和途径)。作者认为,克尔凯郭尔对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反命题(如强调信仰、存在的优先性)之所以能够成立,其依据也在此(而非仅仅是“纯粹的个别的主观性”)。 总而言之,“所知”(知识内容)与“能知”(认识能力)都受到知者的“存在规定性”或“存在性的度的规定”的根本制约。

5. 终极制约:“非知”(存在)对“知”(精神/逻辑)的规定

作者将这种制约进一步提炼为:“‘非知’(代表更本源的、不依赖于认识的‘存在’本身)对‘知’(认识活动及其产物)的制约”,“‘非逻辑’对‘逻辑’的制约”,也就是“‘存在动势’(物质演化趋势)对‘精神演化’的制约”。这种制约因素虽然不直接呈现于逻辑内部(作者再次引哥德尔第二定理为证,暗示形式系统无法证明自身的一致性),却是决定性的。因此,作者强调,“知”无论表现为“所知”还是“能知”,都未能真正显示出“知”自身的规定性或“知性”的本原——因为那个本原在于“知”之外的、更根本的“存在”规定。

6. “一无所知”的真谛:对“知”本身的无知与苏格拉底的自觉

基于此,作者澄清了前章“我们终于陷入了一无所知”的论断。其真实含义并非指我们对具体事物一无所知,而是指我们对于“知”这个行为、这个能力、这个过程本身(它的起源、性质、界限、规定性)“尚一无所知”。这与苏格拉底著名的“我知道我一无所知”在精神上是相通的——苏格拉底的自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醒人们应该警惕那种对“知”本身的无知状态,即不应满足于拥有知识,更要反思知识是如何可能的以及它究竟是什么。

三、有何深刻

1. 将“真理”的可能性系于对“武断”的约束条件

本章开篇即提出,如果知识(认识之路)确实基于“武断”,那么“真理”的达成就不再仅仅与认识活动本身有关,而更深刻地与某种制约着“武断”之所以能够成立并发挥作用的更深层因素(“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相关。作者在此引证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作为逻辑学旁证,暗示了任何系统(包括知识系统)的成立都依赖于其外部的、不可在系统内部完全证明的约束条件。这深刻地将“真理”问题引向了对知识建构背后隐性规则和本体论基础的探究。

2. “知”与“在”通过“武断”的深刻互构与限定

作者深刻地揭示了“知”(Knowing)与“在”(Being)通过“武断”(Arbitrary Premise/Assertion)建立起来的一种辩证的、相互规定的关系:一方面,“存在”(知者的特定存在度)使“知”不得不呈现为一种带有“代偿度”的“武断”;另一方面,这种“武断”的“知”又反过来使“知者”成为具有特定“存在度”的“在者”。这深刻地表明,知识的形成与主体的存在状态是不可分割的,两者通过某种根本性的“武断”相互塑造、相互限定。

3. 对“知”的本体论定义:所知范围与方式皆为存在度的映现

基于上述互构关系,本章给出了一个极其深刻的“知”的本体论定义:“知者”之所“知”,无非限于“在者”(知者自身)之所“在”。这意味着:

  • **知识的内容和范围(“所知”)**取决于知者自身的存在程度和状态。

  • 获取知识的方式和能力(“能知”)也取决于知者自身的代偿程度和方式。 这深刻地将知识的可能性、范围和方式完全植根于知者的具体存在规定性之中,彻底否定了知识可以独立于存在主体而绝对客观的可能性。作者借此重新解读维特根斯坦的“图式论”和克尔凯郭尔对笛卡尔的批判,认为其深层依据正在于此。

4. “非知”(存在)对“知”(精神/逻辑)的终极制约

将“知者(在者)的存在规定性”作为“所知”与“能知”的共同制约,作者进一步将其提炼为**“非知”(更本源的、前认识的“存在”)对“知”(认识活动/精神)的制约,“非逻辑”对“逻辑”的制约,即“存在动势”对“精神演化”的制约**。这深刻地指出了,尽管认识活动和逻辑看似有其自主性,但其最根本的规定性、可能性和界限,都源于那个不直接呈现于逻辑之中的、更深层的本体论存在及其演化法则(递弱代偿)。

5. 澄清“一无所知”的真谛:指向对“知本身”的无知

本章对前文“我们终于陷入了一无所知”的结论做出了重要的澄清。其深刻之处在于,它指出这种“一无所知”并非指对具体事物的无知,而是指我们对于“知”这个行为、这个能力、这个过程本身的起源、性质、界限和规定性“尚一无所知”。这是一种元认识论层面(meta-epistemological)的无知,而非对象知识层面的彻底虚无。

6. 苏格拉底“无知之知”的深刻共鸣与哲学方向的指引

将上述对“知本身”的无知与苏格拉底“我知道我一无所知”的著名论断相联系,赋予了苏格拉底的谦逊一种极其深刻的认识论自觉的含义。它不再仅仅是一种个人品德,而被提升为一种对人类认识活动根本局限性的清醒洞察——即警惕对“知”本身的无知。这深刻地为哲学研究(尤其是《物演通论》后续对精神现象的探讨)指明了方向:必须首先反思和理解“知”是如何可能的,它的规定性何在,然后才能谈论我们究竟“知道”了什么以及如何“知道”。

四、有何批判

1. “真理”依赖于“约束武断的因素”这一提法的模糊性

本章开篇提出,“真理”的达成更与“某种制约着‘武断’本身的因素”相关,并以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作为旁证。然而,这个“制约因素”究竟是什么,其性质、来源以及如何运作,本章并未给予清晰的说明。如果这个约束因素本身也是“存在规定性”的一部分,那么它是否也带有某种“武断”?这使得“真理”的根基依然模糊不清,其“超越性”或“客观性”难以确立。

2. “知者之所知限于在者之所在”可能导向极端相对主义或唯我论

将“知”严格限定于“知者自身的存在程度和代偿程度”,这一论断虽然强调了认识的主体性和局限性,但也可能导向极端的相对主义甚至唯我论。如果每个人的“知”都完全由其独特的“存在度/代偿度”决定,那么不同主体之间的知识如何比较、沟通、达成共识?科学知识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即使是相对的)如何可能?这种定义可能难以解释知识的公共性和可积累性。

3. 对维特根斯坦、克尔凯郭尔思想的解读服务于自身理论之嫌

作者将维特根斯坦的“图式论”和克尔凯郭尔对笛卡尔的批判,都归因于其理论中的“知者的存在规定性”的制约。这种解读是否全面和准确地反映了这两位哲学家思想的本意和复杂性,是值得商榷的。更像是一种为了佐证自身观点而进行的特定角度的诠释或“借用”,可能忽略了他们思想中与《物演通论》框架不完全契合的其他重要维度。

4. “非知”对“知”的制约机制与“非逻辑”的性质不明

虽然“存在动势对精神演化的制约”或“非逻辑对逻辑的制约”是《物演通论》的一贯思想,但这个“非知”或“非逻辑”(代表更本源的存在)具体是什么,以及它究竟如何制约“知”和“逻辑”,其作用机制仍然不够清晰。如果这个制约因素本身不可知或非逻辑,那么它如何能成为理解“知”和“逻辑”的可靠基础?这可能使得解释本身陷入一种神秘性或不可言说性。

5. 对“一无所知”的澄清仍面临理论自洽的挑战

将“我们对‘知’本身尚一无所知”作为对先前“一无所知”论断的澄清,虽然将问题转向了元认识论层面,但仍面临挑战。如果《物演通论》本身就是一种关于“知”(及其与“在”的关系)的理论,而我们对“知本身”又“一无所知”,那么这部著作自身的认识论地位和可靠性如何确立?它如何能够声称揭示了关于“知”的那些规定性(如受存在度/代偿度制约)?这依然存在理论的自我指涉困境。

6. 对苏格拉底“无知之知”的特定解读可能窄化其原意

将苏格拉底的“我知道我一无所知”仅仅或主要理解为对“知本身”的无知,可能窄化了苏格拉底命题的丰富内涵。苏格拉底的“无知”更多地指向对具体德性、知识(如什么是正义、什么是美德)的确定性定义的缺乏,以及对人类知识普遍局限性的自觉,而不仅仅是元认识论层面的反思。作者的解读更侧重于为其理论寻找历史共鸣。

7. 循环论证与体系封闭性问题再次凸显

本章的核心论证,即“武断”奠基并成就了“知”,而“知”的范围和方式又被“在”(知者的存在规定性)所限定,这种“知”与“在”通过“武断”的互构关系,其论证过程主要依赖于《物演通论》体系内部的概念(存在度、代偿度、递弱等)和逻辑。这使得其结论对于已经接受该体系前提的人来说可能具有说服力,但对于外部的审视者而言,可能依然显得缺乏独立的外部证据支撑,体系的封闭性和循环论证的风险依然存在。

五、作者评价 (Jinspire手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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